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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编辑: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7  字号:
摘要: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S公司被申请人:T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情简介:
年9 月16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 R9001 XL 型混凝土砌块生产线订购合同》 ,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其生产的R9001XL 型彩色混凝土砌块生产线一条(以下简称二线设备),总价为FOB 欧洲主要港口,2766600欧元。合同对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被申请人履行了交货义务,申请人也按合定支付了90%的货款。后双方就设备安装调试及合同10%尾款的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提起仲裁。
申请人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9 月16日签订的《 R9001 XL 型混凝土砌块生产线订购合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损失赔偿额共计人民币45371057.35元;、裁决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图纸交付方面的根本违约。
、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图纸交付义务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02 年9 月20 日生效,根据合同附件二约定,被申请人的前期图纸交期限为合同生效后四周,即2 002 年10月19日前,事实上被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图纸交付义务,即于2 002 年10 月18 日以联邦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寄出了全部图纸。
该条生产线涉及的图纸多达70余份,申请人收到该些图纸后,于2002年10 月28 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遗漏了五份图纸及一份技术要求,这部分图纸是生产线上个别小设备的图纸,不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并非申请人所说的根本违约。上述缺漏的5 份图纸均是申请人自备设备的制造图,如果说现在还有图纸未到,设备不可能投入生产。事实上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表明其认为的问题最大的养护窑架详图已于2002 年11 月26 日提交完毕,至2002 年12 月30 日,被申请人已提交了全部的图纸)包括申请人提出变更后的修改版图纸均已全部提交完毕(申请人证据P42 ) , 此后申请人亦从未向被申请人致函索要图纸。所以说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
、对申请人提出问题的辩驳。
(1)关于养护窑问题。
养护窑作为生产线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不存在任何设计错误,严格符合合同的要求,存在的问题只是申请人特殊需求的养护窑上方与车间屋顶连接部分图纸的遗漏于2003 年1 月商定解决方案。
(2)关于生产线的技术资料问题。
根据合同的约定,设备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随设备一起发给买方,被申请人于2003 年1 月发运货物,同时发送技术资料,申请人于2003 年2 月收到货物后未提及任何缺少技术资料事宜,现在提出来毫无事实依据。
(二)土建延期完成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图纸交付迟延造成土建延期为由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附件一、附件三),土建(包括设备基础与厂房建如工作应由申请人完成,而非申请人之合同义务。
、与土建设计相关的哪氏仅是设备工艺布局队丁被申请人于合同签订时即已履行了该义务,与土建的仅是设备基础图)被申请人已依约全面履行该义务。
3、申请人仅以5 份自备设备制造图的缺漏(已全部补齐)来证明被申请人根本违约且造成其前期土建延期完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讲,土建设计、施工完全是申请人自身的义务,其如何安排进度与被申请人无关。
从证据的角度讲,个别自备设备制造图不是设备基础图,与土建基础施工无必然的联系,更与土建设计无必然的联系,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从事实的角度讲恰是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了其前期土建工作的延误,与被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多次提出变更图纸是前期土建工作延厂误的主要原因;申请人在土建施工阶段同样是延误的,根据合同约定,这个阶段无任何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三)安装调试延期完成系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与被申请人无关。
、双方在安装调试阶段的义务:根据合同附件三对安装调试阶段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直接约定,很明确主要工作承担者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安装调试阶段的义务实质上是技术服务,且已依约全面履行。
、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其在合同项下安装调试阶段的任相关义务,直接导致安装调试的延期完成,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申请人无视合同条款的客观存在,对合同安装起始期及持续期间作出偏颇表述,于实不符于理不通。
(四)争议合同设备己经通过考核验收,申请人应依约支付尾款。
作为本案无可争辩的事实,四套模具生产四种产品、换模时间及劈裂线等试验内容,均是二线设备合同附件四中所规定的设备考核验收项目。基于双方的共识,如果二线设备没有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是根本不可能对上述内容进行考核验收的。而事实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16证明四套模具己经通过考核验收,双方对换模时间和劈裂线等主要项目已通过考核验收并不存有争议并有书面确认。
并且,中请人购买二线设备的目的即为生产出四种产品,那么设备通过四种产品的测试检验,即通过了整条线的验收,申请人购买此设备的目的即已经实现。
(五)申请人就争议合同设备主张的巨额经济损失毫无事实和合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主张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仅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其应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长期拖欠的合同设备尾款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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