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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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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近几年的公司法教学和法律实践活动中较为关注公司企业的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常常在公司的本质、资本制度的刚性与弹性、股权平等的真谛与价值、股权保护与债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股权的界限、公司运行中的司法介入、公司法的现代化等问题上陷入长久的思考与探索而难以得到要领。无论是讲课还是著文,惟恐强调一面而损伤其余,因此对问题的探讨受到矛盾心态的支配往往不能深入。以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为例,作者一方面考虑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理价值,考虑国有股权的支配地位的现实性,考虑中国公司法贯彻传统的大陆法系中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以巩固公司的独立地位和信用的必要性,因此自然而然的接受并维护股东不得撤回其投资的固有规则。但是,冷静而审慎地观察中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消极作为,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骄横跋扈的专权行为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可用,作者开始意识到我国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奉行的原则已经或正在造成债权保护与股权保护的失衡。股东向有限公司投资就意味着步入了有进无出的单行线,当大股东在公司中滥权时,小股东无法维权,无法转让其出资,不能申请公司解散,更不能撤回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留给小股东的选择只有三种途径:一是自行否决其股东的地位和尊严,俯首向大股东称臣;二是忍气吞声,任由大股东欺压而长期处于无奈和无力反抗的境况;三是胆大者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抢公司印章、财产,甚至武力相向。
反思这些现象,我们不能不责怪我国的公司法在有限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严重疏漏。公司法的立法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受理小股东不公平妨碍诉讼的法院、公司法理论资源的专业提供者都应当作些什么,以改变目前的这种局面,使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如同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那样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的考虑,笔者提出股东退股权的命题,并进而作出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以对支配我国公司法体系的严格资本制度提出检讨,期望公司法能够借鉴国外制度发展变化的成功经验,把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吸收确定,使公司法本身更具现代化,也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受到公平的对待。
编辑: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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